杨昭与张久友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背景
杨昭与张久友系好友,曾共同经营一家公司。某日,杨昭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张久友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约定由杨昭于一定期限内偿还。到期后杨昭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张久友 therefore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昭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杨昭与张久友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杨昭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杨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张久友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杨昭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杨昭与张久友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杨昭与张久友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杨昭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杨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张久友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