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秀凤与谢艺彬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锦瑟、华年 |

案件背景

巢秀凤与谢艺彬民间借贷纠纷案,起源于一起民间借贷行为。双方因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事项发生争议,进而诉诸法律,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民间借贷中的诸多问题,为我国法务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参考案例。

案件事实与证据

1. 事实经过

巢秀凤与谢艺彬分别为 A、B 公司负责人。A 公司向 B 公司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 5%,借期为 2 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如约定期限内 A 公司向 B 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息。

巢秀凤与谢艺彬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巢秀凤与谢艺彬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2. 证据

(1)借款合同:证明 A 与 B 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事项已明确。

(2)转账凭证:证明 A 将借款金额款转到 B 账户,以及 B 收到借款及利息的证据。

(3)借款未还证明:证明 A 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据。

(4)诉讼材料:包括诉讼状、证据清单、送达等。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巢秀凤与谢艺彬因借款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符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

1. 合法性分析

(1)民间借贷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2)合同约定明确:本案中,《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3)履行发生争议:巢秀凤与谢艺彬在履行借款合因利息、期限等问题发生争议,已经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2. 法律责任分析

(1)A 责任: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A 应按约定的利息、期限向 B 归还本金及利息。如 A 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B 责任:B 作为出借人,有责任确保借款用途合法,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 B 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可以提出管辖异议。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对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对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在本案中,巢秀凤与谢艺彬对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受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由借款地法院管辖。故受理法院将案件移交给借款地法院。

后续进展

巢秀凤与谢艺彬民间借贷纠纷案移交给借款地法院后,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和解或者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尚不得而知。但无论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为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对维护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法、公平、诚信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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