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民间借贷的批复
人民政府
关于民间借贷的批复
人民政府关于民间借贷的批复([2023]湘政复字〔2023〕1号)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金融、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你们提交的《民间借贷办法》修订案已经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民间借贷的定义、范围和对象
1.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的资金借贷,不包含抵押物、质物等形式,不涉及诉讼。
2. 民间借贷的范围包括:
(1)个人之间的借贷;
(2)公民与单位之间的借贷;
(3)单位之间的借贷。
3. 民间借贷的对象包括:
(1)借款人;
(2)贷款人;
(3)借款合同;
(4)贷款合同。
民间借贷的申请和审批
1.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稳定的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等材料,并签订借款合同。
2. 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留存相关材料。
3. 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格式化的贷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4. 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还款期限和方式,并留存相关材料。
民间借贷的利率和期限
1. 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率水平,并明确在借款合同中。
2. 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但也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
民间借贷的担保
1. 民间借贷可以采用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担保。
2. 担保人对借款人的还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担保人的责任限于借款人的债务本息。
民间借贷的争议解决
1. 民间借贷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2.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事项
1.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政府关于民间借贷的批复 图1
2.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批复。
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2月24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