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判决书

作者:沫离伤花ゝ |

原告:A银行

被告:B民间借贷公司

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A银行与B民间借贷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B民间借贷公司向原告A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共计人民币30万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

被告B民间借贷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A银行与被告B民间借贷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合同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年利率为15%。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诸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条》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共计人民币30万元。,原告还提供了多个银行流水记录,证明被告账户有资金流水,有能力还款。

而被告则否认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并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一份《借款协议》及一份银行流水记录,显示被告账户在借款日期当天无资金流水,因此其不承认存在借贷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期限、方式、地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意思的一致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等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可以确定违约金内容的,可以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适用法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共计人民币30万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

法院判决被告B民间借贷公司向原告A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共计人民币30万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被告B民间借贷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民间借贷案件判决书 图1

民间借贷案件判决书 图1

B民间借贷公司

XXX

2023年2月24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债权债务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