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收账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涉及范围不断扩大。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民间借贷收账行为,通知如下:
民间借贷的定义和范围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为解决临时资金需求,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并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民间借贷包括:
(一)个人之间的借贷;
(二)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三)公民与其他公民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的规定
(一)民间借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以平等的地位协商确定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事项,并在借贷协议上签名或盖章。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2倍。
(三)民间借贷的期限应当根据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6个月。
(四)出借人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息。
公安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收账行为的通知 图1
(五)民间借贷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日期等事项,并签名或盖章。
民间借贷收账行为的管理
(一)民间借贷收取的语言应当规范、明确。民间借贷收取的语言应当是出借人、借款人自行协商确定的,并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二)民间借贷收取的时间、方式、金额、利率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民间借贷收取过程中,出借人、借款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向借款人收取与借贷协议约定的不同金额;
2. 向借款人收取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
3. 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4. 采取非法手段收取借贷协议外的好处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对民间借贷收账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一)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收账行为的监督。发现民间借贷收账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二)对于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1. 向借款人收取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
2. 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3. 采取非法手段收取借贷协议外的好处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4. 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规范的;
5. 其他违反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通知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本通知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公安部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