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月利约定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作者:逐忆成书 |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作为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月利”作为一个常见的约定事项,其含义、法律效力以及实践操作等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结合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中的月利约定及其法律效力”这一主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当事人、律师及法官提供有益的参考。

“月利”?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月利”通常指的是借款人按月支付给贷款人的利息。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月利”可以表述为月利率,其形式可以是明确的文字约定(如“月息一分”),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隐含约定(如“月利贰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交易习惯以及书面证据等综合因素来认定“月利”的具体含义。

“月利”约定的法律效力

1. 合法利率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中的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并且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这一规定是当前判断民间借贷利率是否合法的核心标准。

民间借贷中的月利约定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图1

民间借贷中的月利约定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图1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会对双方约定的月利进行合法性审查:

(1)如果月利约定未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则认定该利息约定有效;

(2)如果月利约定超过上述上限,则超出部分无效,仅支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部分。

2. 司法实践中对“月利”约定的不同处理

(1)明确文字记载的利息约定:在借贷双方签署的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明确写出“月息X分”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月利率进行审查,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案例一(王书刚与胡海安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了月利率3%,这一约定在当时LPR为4.85%的情况下远远超过了四倍利率的上限,因此判决仅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2)模糊表述但可推导出实际利率的情况:有些借贷双方并未明确写下“月利”或“月息”的具体数值,但在借款过程中通过其他方式(如预先扣除首期利息、口头约定等)隐含了实际利率。在案例二中,认为,只要能够从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和交易记录中推导出实际利率,则应当将该利率作为计算依据。

“月利”约定中的常见问题

1. 预先扣除利息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以“砍头息”的方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从而根据实际借款金额重新计算利息。

2. 复利计算与月利的冲突

有些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不仅支付当月的月利,还需支付之前未付利息的利息(即复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该复利计算是否超出了法定利率上限。根据案例三,某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月支付本金和利息外,还需按月支付复利的情况下,若整体利息计算超过了LPR的四倍,则超出部分被认定为无效。

3. 变更“月利”约定的可能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原有的利率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

民间借贷中的月利约定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图2

民间借贷中的月利约定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图2

如何规范“月利”约定?

为了减少因“月利”约定不清或不当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借贷双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明确书面约定

借贷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标准,并在签订后各执一份。这样的文件不仅可以作为未来发生争议时的重要证据,也能督促双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

2. 合理设定利率上限

在订立借贷合建议借贷双方参考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合理确定月利,确保约定的利率在法定范围内。

3. 避免“砍头息”与复利陷阱

借款人应当拒绝支付任何预先扣除的利息,并且对复杂的利息计算方式保持警惕。而放贷人在收取利息时也应当遵守法律底线,不得设计过分苛刻的还款条件。

“月利”作为民间借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基于《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必须认识到:一方面,私人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个人意愿对利率进行商定;这种自主定价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并不得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规定为代价。

在未来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借贷双方应当进一步树立法律意识,在尊重市场规则和法律红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司法机关也需要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间借贷市场既充满活力又不失控有序,从而更好地服务於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结构优化。

注: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及最新司法解释写作,具体案件应结合案情并谘询专业法律意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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