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兹因某甲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经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
某甲应向某乙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元整;
某甲应向某乙支付利息人民币5,000元整;
某甲应向某乙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500元整;
某甲应向某乙支付诉讼费人民币3,000元整。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的一致性:
本判决书所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证据均来源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及陈述、举证、质证等材料,合法有效。
案件来源:
原告某乙向本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某甲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事实和证据:
1. 被告某甲与原告某乙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某甲向原告某乙借款100,000元元整,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
2. 被告某甲未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某乙于2018年7月向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甲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阆中市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图1
3. 原告某乙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款支付凭证、借款催收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某甲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4. 被告某甲对原告某乙提供的证据未进行质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的抗辩事由。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关系依照合同约定。”
根据《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申请借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借阅地点、借阅期限等事项,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
判决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被告某甲未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申请借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借阅地点、借阅期限等事项,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
3. 被告某甲与原告某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本金100,000元元整、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符合合同的约定。
4. 被告某甲未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5. 原告某乙要求被告某甲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
本法院判决被告某甲向原告某乙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元整、利息人民币5,000元整、逾期利息人民币2,500元整、诉讼费人民币3,000元整。
此判。
日期:2023年2月24日
法官:某某某
书记员:某某某
说明:本判决书所列事实及证据,仅作为案例示范,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