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通知

作者:遣诗怀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借贷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事宜通知如下:

条 的范围和定义

本通知所称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不涉及国家金黄权、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资产的借贷。

第二条 审判原则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切实履行合同约定,实现借贷关系的合法、稳定和持续。

第三条 审判程序

1. 双方当事人应当合法、自愿地订立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3.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方式还款,债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4. 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协议的内容存在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5.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四条 审判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三部有关的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3.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至第七条。

第五条 审判要求

1. 审判人员应当公正、客观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审判人员应当注重事实和证据,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3. 审判人员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4. 审判人员应当注重司法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 通知效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第七条 附则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通知 图1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通知 图1

2. 本通知修改、补充,由负责解释和发布。

3. 本通知发布前,已形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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