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纠纷中的先予仲裁及其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卷眼朦胧 |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 P2P)业务在中国得到了迅速普及。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关于网络借贷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先予仲裁”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争议解决方式,在网络借贷行业中被广泛应用,但也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和讨论。

“先予仲裁”?

“先予仲裁”是指在网络借贷合同签订并履行完毕后,借款人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网贷平台与借款人事先约定,提前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调解,并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中直接执行该裁决的法律文书。这种模式的核心在于通过预先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因争议解决程序所产生的时间和成本。

“先予仲裁”模式主要由一些大型网络借贷平台与特定仲裁机构合作推广。这类模式的服务对象多为网贷平台的借款人,尤其是那些在平台上借入少量资金的小额借款人。根据执行局负责人的介绍,某些仲裁机构仅在2018年就受理了数十万件此类“先予仲裁”案件。

“先予仲裁”的定义与运作模式

从法律角度来看,“先予仲裁”是一种以争议解决为目的的预先安排。其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网络借贷纠纷中的“先予仲裁”及其法律问题探讨 图1

网络借贷纠纷中的“先予仲裁”及其法律问题探讨 图1

1. 合同签订阶段:借款人在网贷平台上完成注册后,需签署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通常包括关于“先予仲裁”的条款。

2. 执行前约定:在借款人成功资金时,默认触发“先予仲裁”程序。此时,双方已确认借贷关系履行完毕,未出现违约情形。

3. 仲裁机构介入:根据预先约定的条件,网贷平台向合作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调解书。这些文书通常确认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提供了依据。

当前“先予仲裁”的法律争议与问题

1. 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基于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实践中,“先于仲裁”往往在借款人不知情或未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达成。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自愿原则,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2. 违背“民间纠纷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原则: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商事仲裁的开展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先予仲裁”模式被批评为一种强制性安排,这可能导致大量无效仲裁协议的产生。

3. 与金融监管政策的冲突:网贷行业本身就受到严格监管,“先于仲裁”的大规模应用可能会对监管部门的执法程序产生影响。已经在2018年对此类实践发布了禁止性规定:各级法院不得执行以“先予仲裁”为基础的生效法律文书。

最高法的立场与相关规定

2018年,针对网络借贷纠纷中出现的“先于 arbitration”现象,明确表示了其立场。在《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的通知》中指出:

> “对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仲裁程序的问题,要严格审查相关仲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还强调,对于已经通过“先于仲裁”获得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拒绝执行。

“先于 arbitration”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1. lenders 的潜在风险:网贷平台若过度依赖“先于仲裁”,可能面临以下问题:

被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相关仲裁协议无效。

因大量仲裁案件被拒执而产生额外诉讼成本。

2. borrowers 的法律风险: borrowers 在未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签署相关协议,未来很可能成为被执行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3. 仲裁机构的法律风险:部分仲裁机构为追求案量而滥用“先于 arbitration”,可能会因裁决书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而导致公信力下降。

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确保其法律事务合规性。

网络借贷纠纷中的“先予仲裁”及其法律问题探讨 图2

网络借贷纠纷中的“先予仲裁”及其法律问题探讨 图2

提高借款人对“先于 arbitration”模式的认知度,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

仲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裁决程序合法、透明。

“先予 arbitration”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网络借贷领域的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便利性。由于其在本质上违背了自愿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其大规模应用面临着严重法律障碍。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来规范这一领域的实践。

我们也可以预见,“先于仲裁”模式的存废将在中国法律界引发更多讨论,这将有助于推动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也为其他新型金融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注:本文基于相关文件精神和公开信息整理而成,具体内容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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