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张村王功贤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郑张村王功贤民间借贷纠纷案,是指在郑张村发生的一起涉及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 borrower 王功贤(以下简称“借款人”)和 lender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方”)。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约定按期归还。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并未按期归还贷款,导致贷款方提出诉讼,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方面的争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借款人王功贤认为,其所借款的款项是用于解决公司经营困难,并非用于个人消费。借款人请求法院对此进行充分考虑,在判决还款金额时予以适当减轻。而贷款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则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贷款,而借款人并未按期归还,已经构成违约。贷款方要求法院判决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还款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王功贤确实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由于借款人经营困难,无法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贷款。法院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了充分考虑,并判决借款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向贷款方支付人民币 50 万元, remainder的 50 万元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60日内支付。借款人还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支付利息。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人的追诉权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对方的,对方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在本案中,由于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导致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经失效。贷款方无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也不必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方归还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贷款人超过约定的期限追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贷款方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情况下,于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之日起 2年后提出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法院对公司追诉权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法院对利息的计算方式予以支持。
郑张村王功贤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郑张村王功贤民间借贷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民间借贷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贷款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息的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协商,避免纠纷升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