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民间借贷判决书

作者:烟雨゜梦兮 |

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信用社

被告: limited company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22年1月1日

中院民间借贷判决书 图1

中院民间借贷判决书 图1

判决书号:涡执字[2022]0001号

案件事实及审理过程

2019年9月1日,被告 limited company(以下简称“公司”)向原告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被告于2020年1月31日前归还。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原告信用社因此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其已经积极偿还了部分借款,并请求法院扣除已经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审理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

审理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 limited company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信用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的种类、利率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期限等事项。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并且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逾期利息的支付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是正确的法律判断。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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