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驿曾勇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曾勇
被申请人:李某某
案情简介:
曾勇与李某某于2018年12月达成协议,由曾勇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利息年利率为4%,借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方式。后因李某某未能按时还款,曾勇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勇与李某某的借款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即为有效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双方约定,曾勇已向李某某履行借款义务,李某某理应按约定承担还款责任。但李某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李某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并应支付曾勇逾期利息。曾勇要求李某某承担违约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为不合法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19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龙泉驿曾勇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 图1
李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曾勇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
李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曾勇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计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李某某无需承担违约金。
判决日期:2019年8月26日
审判员:某某
书记员:某某
此致
敬礼!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