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计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概述
李计明民间借贷纠纷案,起于李计明与借款人王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王某某因急需资金,向李计明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李计明一次性支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2万元,并约定王某某按月支付利息。王某某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李计明诉诸法院,要求王某某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用。
案的法律分析
1.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如下:(一)出借人系自然人;(二)借款人系自然人;(三)借贷金额符合法定数量;(四)借贷双方自愿;(五)借贷用途合法。”在本案中,李计明与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上述条件,故而该借贷关系成立。
2.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约定。”本案中李计明与王某某在借款时约定了月利率为2%,合法有效。
3.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第4款规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可以约定。”本案中李计明与王某某在借款时约定按月支付逾期利息,合法有效。
4. 民间借贷违约责任
李计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王某某未能如约按月支付利息,构成违约。李计明作为出借人,有权要求王某某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用。
案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如下:(一)出借人系自然人;(二)借款人系自然人;(三)借贷金额符合法定数量;(四)借贷双方自愿;(五)借贷用途合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3款:“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约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4款:“逾期利息的计算,可以约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李计明民间借贷纠纷案,通过对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分析,得出王某某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逾期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用的。此案对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