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李鑫李霞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枕畔红冰薄 |

概述

本文旨在探讨苏州李鑫李霞军民间借贷纠纷案,分析该案的法律背景、事实经过、法律规定及法院的裁判结果。通过对该案的剖析,以期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和参考。

事实经过

李鑫与李霞军于2017年达成民间借贷协议,约定李鑫向李霞军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李鑫按照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但李霞军未能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李鑫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霞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7696.86元。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李霞军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李鑫与李霞军约定的利率并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故该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李霞军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结果

苏州法院审理本案后,作出如下判决:李霞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鑫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共计107696.86元;李霞军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苏州李鑫李霞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苏州李鑫李霞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分析与讨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霞军是否应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李鑫与李霞军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率,李霞军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行为。

在本案中,李鑫与李霞军约定的利率并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民间借贷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李鑫与李霞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李霞军的违约行为而无效。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霞军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苏州李鑫李霞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通过对本案的剖析,可以得出以下民间借贷关系的建立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若双方约定了利率,应注意该利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对于借款人而言,应当珍惜自己的信誉,按期归还借款,避免因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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