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三次庭审后撤诉,案件终结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或者单位之间的资金借贷,不涉及国家参股、参政等经济行为。在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广泛存在,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现象。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屡见不鲜。围绕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原告在三次庭审后撤诉的原因及法律后果,以期为同行提供借鉴。
案件详情
A某与B某于2018年1月达成一项民间借贷协议,约定A某向B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月利率5%。合同签订后,A某按照约定向B某支付了1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在约定的6个月期限到期后,B某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A某为追讨借款,与B某发生纠纷,于是将B某诉至法院。
三次庭审过程
1.次庭审: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某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要求B某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A某与B某进行首次庭审。在庭审中,B某承认欠A某借款,但坚称自己无力还款。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作出判决,而是告知双方可以另寻他法解决。
2.第二次庭审:A某与B某在首次庭审后,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于是,A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某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A某与B某进行二次庭审。在庭审中,B某依然表示无力还款,并请求法院对A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减少。
3.第三次庭审:A某与B某在二次庭审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于是,A某与B某达成一致,决定撤回诉讼。A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了准许撤诉的判决。
法律分析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对方应当确认。”在本案中,A某与B某在借款期限到期后,由于B某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A某与B某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在次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作出判决,而是告知双方可以另寻他法解决。在第二次庭审中,B某再次表示无力还款,并请求法院对A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减少。在第三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决定撤回诉讼。由此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商解决纠纷,避免纠纷升级,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撤回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符合撤回条件的,应当允许撤回;不符合撤回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本案中,A某在二次庭审结束后,与B某达成一致,决定撤回诉讼。A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了准许撤诉的判决。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节省诉讼成本,避免纠纷升级,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三次庭审后撤诉,案件终结 图1
民间借贷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在借贷活动中,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屡见不鲜。对于纠纷双方当事人来说,应当积极协商解决纠纷,避免纠纷升级,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加庭审,避免因不规范行为导致纠纷升级,最终影响自身利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