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曹曰功民间借贷案

作者:梨花雨凉 |

聊城市茌平区曹曰功民间借贷案,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日在我国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成为当地法律工作者关注的焦点。该案涉及民间借贷、利息、违约责任等法律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曹曰功,聊城市茌平区人,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当地村民王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5%。双方在签订借款合未约定借条和借期,但王某某按照曹曰功的请求,通过手机向曹曰功了借款信息。曹曰功并未及时还款,导致王某某诉诸法律,要求曹曰功承担还款责任。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借条和借期。未约定借条和借期的,可以认定借款合同。”曹曰功与王某某虽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曹曰功向王某某的借款信息已经构成对借款事实的证明,应视为双方已经约定借条和借期。故根据双方约定的利率,曹曰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利息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三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由于曹曰功与王某某约定的利率为5%,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

在违约责任方面,法院认为,曹曰功未能按照约定的借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曹曰功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曹曰功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王某某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此案经审理后,在当地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方面,法院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广大公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当注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借期等事项,避免因未签订借款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聊城市茌平区曹曰功民间借贷案 图1

聊城市茌平区曹曰功民间借贷案 图1

此案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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