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间借贷审理规定
广东省民间借贷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规范民间借贷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民间借贷的基本规定
1.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2.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民间借贷的期限不得超过约定的期限。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5. 民间借贷的抵押、担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审判程序
1. 民间借贷的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
2.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和一名审判员组成。
3.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
4.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确定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请求,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抗辩或者提起反诉。
5.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对涉及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间借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民间借贷的判决与执行
广东省民间借贷审理规定 图1
1.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确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抵押、担保等内容。
2. 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应当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期限、抵押物、担保等内容。
3. 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生效。判决生效后,借款人应当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4. 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履行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5. 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未履行,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其他规定
1. 民间借贷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2. 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被告,应当依法参加诉讼。
3. 人民法院应当对民间借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4. 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被告,应当遵守诉讼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规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间借贷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民间借贷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修改。)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