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判决书
案件索引:(2021)京01民初1234号
申请人:(借款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担保人)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借款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律师)王某某
案件事实
2019年8月15日,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达成协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担保人为被申请人。双方约定于2020年1月15日前归还本金及利息。
申请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前向被申请人张某某归还本金50万元,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利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及理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担保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对主债权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主债权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判决结果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及《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张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李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
被申请人张某某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利息,已构成违约。故本庭判决被申请人张某某向申请人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法律分析
1. 从合同约定来看,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事项,被申请人张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从法律适用来看,担保法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即担保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利息,已构成违约。
民间借贷担保人判决书 图1
3. 从判决结果来看,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张某某应当向申请人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担保人的履行义务问题。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的相关规定,担保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利息,已构成违约。故本庭判决被申请人张某某向申请人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