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诉温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在我国历史悠久,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由于 various factors, 纠纷往往难以避免。围绕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即张诉温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 similar案例提供参考。
案情简介
张与温永良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张向温永良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 2%。温永良于借款期限内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事实与证据
张与温永良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张向温永良出具的借条以及温永良向张出具的收条可以证明。根据借条,张向温永良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 2%。收条上温永良签字确认收到借款及利息,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张诉温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96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温永良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温永良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向张支付人民币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温永良应当向张支付诉讼费用。
裁缝及执行
温永良未履行判决义务,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温永良的银行存款 100 万元,并依法将其存款划付给张。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温永良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根据借条,张向温永良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 2%。温永良在收到借款及利息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温永良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利息的计算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张与温永良之间的借贷关系,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当以借条中的约定为准。借条中约定利息为月利率 2%,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当以月利率 2% 计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通过法院的审理,温永良被判决承担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这不仅对双方当事人起到了约束和警示作用,也为 similar案例提供了参考。也提醒我们,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当注意合同的约定,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以免发生纠纷。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