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民间借贷案件判决书
出锅判例字號: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光32民初1234号
原告:光山县甲农村委员会
被告:光山县乙农村委员会
鉴于原告光山县甲农村委员会与被告光山县乙农村委员会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光山县乙农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山县甲农村委员会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0万元,共计60万元。
被告光山县乙农村委员会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事实及理由如下:
光山县民间借贷案件判决书 图1
原告光山县甲农村委员会与被告光山县乙农村委员会位于光山县某乡村,双方系同村村民。被告在2018年9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于2020年9月归还。但截至2021年4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一份《借款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于2020年9月归还。被告对此表示认可。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有权对承包地进行自主经营。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自主经营。但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一级法院不得 hearing 该案。本案中,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光山县乙农村委员会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被告光山县乙农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山县甲农村委员会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0万元,共计60万元。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判。
光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2021年5月20日
(注:以上判例仅供参考,实际判决结果可能因案而异。)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