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崔长民与夏春雷的纷争备受关注

作者:黛画生花 |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发展,与此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一起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及到的是一名市民与一名企业家之间的纷争。对此案进行详细的剖析,以期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案情简介

崔长民与夏春雷的纷争,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据调查,崔长民曾向夏春雷借款200万元,约定用于投资,但夏春雷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引起了崔长民的强烈不满。2019年,崔长民将夏春雷诉至法院,要求夏春雷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在此案中,关键的争议在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以及民间借贷利率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而崔长民与夏春雷之间的借贷关系显然符合这一要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夏春雷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崔长民委托律师将夏春雷诉至法院,要求夏春雷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此时,关键的问题在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调整。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或者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等要素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其他同期利率执行。”

民间借贷纠纷案:崔长民与夏春雷的纷争备受关注 图1

民间借贷纠纷案:崔长民与夏春雷的纷争备受关注 图1

在本案中,崔长民与夏春雷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没有明确约定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规定》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其他同期利率执行。根据《规定》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民间借贷的期限内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应当出借人承担责任。

在此案中,崔长民与夏春雷的借贷关系期间为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利率最高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崔长民在诉讼中主张的民间借贷利率,符合法律的规定。

夏春雷却认为该期间利率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合同约定的利率才应当适用。根据《规定》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其他同期利率执行。夏春雷的主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崔长民与夏春雷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关键在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调整。根据《规定》第2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其他同期利率执行。在此案中,崔长民主张的民间借贷利率符合法律规定,而夏春雷则主张合同约定的利率,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夏春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归还崔长民借款及逾期利息。

此案提醒我们,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借贷期限、利率等关键要素,避免因纠纷导致法律风险。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作用,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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