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银涛与贾松涛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南馆潇湘 |

導語

民间借贷纠纷是司法實踐中一種常見的類型,涉及的因素多,解決方法也多。本文將從一個案例出發,分析董银涛與贾松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以期對相關法律問題有更深入的認識。

案情概述

董银涛與贾松涛民间借贷纠纷案,起於董银涛向贾松涛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於投資。双方约定於借款合同签订後1年内還清本金及利息。但贾松涛未能按約定時間還清借款,董銀涛 therefore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後,經過审理,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1. 董銀涛與贾松涛於2017年12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董銀涛向贾松涛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於投資。

2. 贾松涛未能按約定時間還清借款,董銀涛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贾松涛抗辩称,其當時並未擁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並且已向董銀涛提供了部分还款,请求人民法院對其進行減額處理。

人民法院审理後,支持董銀涛的诉讼請求,判令贾松涛於判决生效後1內還清借款本息,並承擔本案的全部诉讼費用。

法律分析

1.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性

在本案中,董銀涛與贾松涛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是解決本案的一個關鍵問題。根據《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當相對人享有抗辩權。在本案中,贾松涛抗辩稱其當時並未擁有足夠的还款能力,並且已向董銀涛提供了部分还款,根據《合同法》第52条规定,贾松涛享有抗辩權。

2. 借款合同的履行

根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在本案中,董銀涛與贾松涛之間的借款合同中,約定贾松涛於借款合同签订後1年内還清本金及利息。但是,贾松涛未能按約定時間還清借款,這就违反了合同的約定。

3. 诉讼时效

董银涛与贾松涛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董银涛与贾松涛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根據《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債務成立之日起2週內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董銀涛於2018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經超過了2週的诉讼时效。根據《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当事人超過诉讼时效期間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董銀涛的诉讼請求應當被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結論

董銀涛與贾松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理此类案件時,人民法院應該严格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规定進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權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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