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长义与曹鸿雁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逐忆成书 |

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猖獗,各类借贷纠纷也层出不穷。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借贷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到金额较大,而且涉及的法律问题也相当复杂。本篇文章将围绕杜长义与曹鸿雁民间借贷纠纷案展开分析,以期从中提炼出一些有价值的法律问题,以供借鉴。

基本案情

杜长义与曹鸿雁之间存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据查明,杜长义曾向曹鸿雁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约定用于个体经营。在借款期间,曹鸿雁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此时,杜长义便开始催收,但曹鸿雁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甚至玩起了“失踪”的把戏,以逃避债务。

杜长义与曹鸿雁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杜长义与曹鸿雁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杜长义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鸿雁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曹鸿雁却提出了答辩,认为杜长义所借的100万元并非用于个体经营,而是用于与其他人合谋非法吸存,曹鸿雁不应归还借款。

法律分析

针对曹鸿雁的答辩,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借他人资金,并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自治真实有效,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杜长义与曹鸿雁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用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借用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要求借用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并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在本案中,杜长义作为借用人,有权要求曹鸿雁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贷款人或者借用人放款期间,发生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行为的,贷款人或者借用人不得以合同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在本案中,曹鸿雁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杜长义有权要求曹鸿雁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归还借款。

对于曹鸿雁提出的借款用于非法吸存的说法,需要经过司法程序来确认。如果确实存在非法吸存的情况,那么杜长义所借的100万元将不受法律保护,曹鸿雁也无需归还借款。但是,如果经过司法程序查明,杜长义所借的100万元并非用于非法吸存,那么曹鸿雁就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中杜长义与曹鸿雁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曹鸿雁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杜长义有权要求曹鸿雁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归还借款。对于曹鸿雁提出的借款用于非法吸存的说法,需要经过司法程序来确认。如果确实存在非法吸存的情况,那么杜长义所借的100万元将不受法律保护,曹鸿雁也无需归还借款。但是,如果经过司法程序查明,杜长义所借的100万元并非用于非法吸存,那么曹鸿雁就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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