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李冰民间借贷判决书

作者:南馆潇湘 |

原告:李冰,男,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住址为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三,男,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住址为XXXXXXXXXX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滑县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21年1月1日。

判决结果:被告张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51000元。

滑县人民法院李冰民间借贷判决书 图1

滑县人民法院李冰民间借贷判决书 图1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冰与被告张三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在2020年1月1日向被告张三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率为月利率3%。被告应在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利息支付给原告。

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因此,原告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张三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并赔偿原告李冰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行为人因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张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51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件涉及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李冰与被告张三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是,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行为人因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案件中,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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