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海南省民间借贷的备案管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图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商品或者其他物品为履行内容的借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的民间借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民间借贷备案行为,保障民间借贷合法、合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民间借贷双方应当自借贷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区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间借贷合同;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
(三)借他人的身份证明;
(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民间借贷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不备案的决定。
监管内容
第九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下列监管:
(一)民间借贷合同履行情况;
(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三)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四)民间借贷风险状况。
第十条 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和检查,对存在风险的民间借贷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十一条 民间借贷双方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调查工作。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撤销备案:
(一)民间借贷合同存在违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