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锦瑟、华年 |

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本庭审理查明,被告李强与原告张三于[]年[]月[]日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约定[]年[]月[]日前归还。但至本庭审理时,被告尚未归还款项,故原告诉被告归还借款本息。

被告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被告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1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现经本庭审理,认为:

被告李强与原告张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民间借贷条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有据。

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款项,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按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约定在[]年[]月[]日前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按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被告李强未能按约定归还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张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本庭判决如下:

被告李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归还款项人民币[]元,以及支付利息[]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应当履行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义务。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本庭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日期:[]年[]月[]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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