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被告崔秀兰(以下简称“崔某”)、原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
案情:
2018年6月,被告崔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于2018年9月偿还,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请求判决被告崔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审理过程:
崔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 图1
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崔某向原告李某借款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崔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于2018年9月偿还,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但是,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被告崔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被告崔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崔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民间借贷关系的有效性、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出借人是指以个人财产出借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借款人是指需要借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出借人、借款人应当亲自签订借款协议;(4)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真实、合法的借款协议。
本案中,被告崔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双方已经签订借款协议,因此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等费用。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崔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应当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权益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崔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崔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