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开封法院判决书

作者:花陌黎 |

开封市法院判决书

(2021)开封民初1234号

原告:XXX

被告:YY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开封市法院对原告XXX与被告YYY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YYY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归还本金人民币10万元整;

被告YYY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支付利息人民币1万元整;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整,由被告YYY承担。

本案事实及理由如下:

民间借贷开封法院判决书 图1

民间借贷开封法院判决书 图1

原告XXX与被告YYY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被告于一个月内将本金及利息归还给原告。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是向开封市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则提供了其未能按时还款的证明及财务状况不佳的证明,但其证据无法证明其无还款能力,也无法证明其已经还清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开封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19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开封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人应当优先向债权人履行。在本案中,被告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应当优先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开封市法院判决被告YYY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归还本金人民币1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万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整,由被告YYY承担。

此致

XXX

XXX法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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