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诈骗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间借贷诈骗罪是指以借贷为名,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该罪行的主要特征在于:以借贷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在中国,最高院()对民间借贷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规定。根据最高院的解释,民间借贷诈骗罪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必须存在借贷关系。即between the lender and borrower,即贷款人(lender)和借款人(borrower)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信任和合法性的,贷款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则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还款。
必须存在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是指故意采取一些行动或者方法,使得借贷关系不成立或者不合法。故意虚报或者隐瞒自己的财产状况,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借款人签订不合法的借贷协议。
必须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通过欺诈行为,使得他人财产转移到自己或者他人账户,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民间借贷诈骗罪是指在借贷关系中,通过欺诈行为,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诈骗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1
民间借贷诈骗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正确、准确地适用法律,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诈骗犯罪案件,现就有关民间借贷诈骗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条 符合刑法第三百六这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的民间借贷,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的民间借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诈骗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2
(一)使用虚构的债权债务或者以其他虚假理由向对方借贷,并根据对方提供的虚假债权债务或者虚假理由,主张让对方承担还款义务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三)以虚假的债权债务为理由,要求对方提前履行还款义务的;
(四)多次以同一或者相似的方式向对方借贷,或者Serial Number: 1
(五)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民间借贷诈骗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 对于民间借贷诈骗犯罪分子,在刑事处罚执行期间,如果其悔罪表现良好,可以依法减刑。
第五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