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若干规定
四川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定义是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涉及的民间借贷审理相关内容。
《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即: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约定将一定数额货币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款的活动。民间借贷符合以下条件:(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2)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必须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民间借贷的利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没有合法根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合同无效的。《规定》还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即: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成立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合同无效的,自合同无效之日起生效。
《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必须符合诉讼时效期间;(2)起诉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借据、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借条上的签字或盖章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3)当事人对借贷事实的存在、借贷金额、借贷时间、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等事实有争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起普通诉讼,不得提起派出诉讼。普通诉讼是指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调解。
《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判决与执行程序,包括:民间借贷的判决,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reference 实际借还款项、合同约定的利率等作出。民间借贷的执行,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销毁、拍卖、变卖财产,扣减欠款本息,强制执行。
《规定》还强调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和责任承担,包括: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期限、借款用途等予以了解,并在签订、履行借贷合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2)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确保担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的履行承诺承担责任,如果出借人未履行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四川民间借贷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科学、准确、逻辑清晰的规定,为四川省乃至全国民间借贷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指导。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若干规定图1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本文所称“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或者单位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涉及国家金融监管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本文所称“高级人民法院”,是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以下各级人民法院。)
条 基本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旨在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本规定适用于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
第二条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民间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没有书面协议的,可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二)借款协议应当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民间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条 借款期限
(一)民间借贷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自借款之日起计算,不满一年视为短期借款。
(三)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借款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约定的期限。
第四条 利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若干规定 图2
(一)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
(二)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率水平。
(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视为过高利率。
第五条 还款方式
(一)民间借贷双方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1. 定期还款;
2. 分期还款;
3. 提前还款。
(二)当事人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民间借贷双方违反借款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加倍计算逾期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
第七条 诉讼程序
(一)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判决。
第八条 效力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形成的民间借贷案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审理。
(三)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