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南馆潇湘 |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备案管理,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通过借贷方式进行的款物交付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的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民间借贷备案行为,确保民间借贷合法、合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备案主体与范围

第五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民间借贷备案范围包括:

(一)个人之间的借贷;

(二)公民与单位之间的借贷;

(三)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第七条 下列民间借贷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一)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单笔不超过10万元(含)的;

(二)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单笔不超过50万元(含)的。

第八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认为本办法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程序

第九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备案:

(一)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在借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民间借贷合同;

2. 借款人的身份证明;

3. 借出人的身份证明;

4. 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

5. 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颁发《民间借贷备案证明》;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当事人原因。

第十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市、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备案材料中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图1

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图1

备案材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备案材料。

第十四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备案材料,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毁灭。

第十五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需向有关部门提供备案材料,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民间借贷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精神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conflict的事项,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23年1月1日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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