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备案管理,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通过借贷方式进行的款物交付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的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民间借贷备案行为,确保民间借贷合法、合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备案主体与范围
第五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民间借贷备案范围包括:
(一)个人之间的借贷;
(二)公民与单位之间的借贷;
(三)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第七条 下列民间借贷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一)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单笔不超过10万元(含)的;
(二)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单笔不超过50万元(含)的。
第八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认为本办法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程序
第九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备案:
(一)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在借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民间借贷合同;
2. 借款人的身份证明;
3. 借出人的身份证明;
4. 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
5. 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颁发《民间借贷备案证明》;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当事人原因。
第十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市、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备案材料中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图1
备案材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备案材料。
第十四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备案材料,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毁灭。
第十五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需向有关部门提供备案材料,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民间借贷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精神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conflict的事项,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23年1月1日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