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判决书

作者:几步几步寻 |

原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易门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1年9月1日

书记员:XXX

法官:XXX

判决书编号:YT-2021-0001

案件事实及审理过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前归还。但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原告为此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坚称已经还清借款。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了其与原告的短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原告则提交了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和银行流水记录,证明被告并未按期归还借款。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并未按期归还借款,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适用及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约定的方式不明确,可以依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意思的一致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和对价的支付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1.被告张某某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易门县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判决书 图1

易门县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判决书 图1

2.被告张某某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组织的特别声明

本案审判组织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进行,确保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原则。,审判组织温馨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遵守法律规定,合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尊重法庭秩序,切勿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诉讼秩序。

特此声明。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易门县人民法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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