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关于民间借贷的指导意见
关于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为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维护社会金融秩序,保障天然 lendor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条 民间借贷的定义和范围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以及单位之间的资金借贷,不包含金融组织、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借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民间借贷的主体和义务
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个人借贷,是指公民之间的借贷。
单位借贷,是指单位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收回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三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
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出借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
第四条 民间借贷的担保
民间借贷可以设定担保。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方式。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最高院发布关于民间借贷的指导意见 图1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事项。
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争议解决
民间借贷发生争议的,出借人或者借款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监管
民间借贷活动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 民间借贷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民间借贷活动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