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立案标准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三生石@ |

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串通作废、虚增、、隐匿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依照刑法有关盗窃罪的规定定的罪。该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 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主体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必须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有预谋、分工、协作等。

2. 犯罪客体是他人财产。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包括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等。犯罪行为表现为破坏他人财产的占有,侵犯他人财产权。

3. 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作废、虚增、、隐匿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手段的复杂性使得该罪易于隐藏、难以发现,给打击和预防带来一定难度。

4. 犯罪后果严重性。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往往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甚至导致受害人破产、家破人亡。犯罪行为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如金融风险、社会不公等。

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金额达到“数额较大” standard。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中的“数额较大”,是指在借贷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累计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价值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自己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与他人串通作废、虚增、、隐匿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具有分工、协作等共同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对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进行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职务,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虚增、、隐匿等手段,串通作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2.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适用范围、犯罪手段、证据认定等问题,为具体案件办理提供了明确指导。

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预防和打击

为预防和打击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立案标准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图1

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立案标准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图1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公众了解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的性质、特点及其危害,增强防范意识。

2. 完善监管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加大对非法借贷活动的查处力度,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民间借贷合法外衣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 严格执法。对于发现的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犯罪线索,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严厉打击,形成震慑作用。

4.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有助于预防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犯罪的发生。

民间借贷恶意串通罪是我国刑法中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应当共同努力,从预防和打击两方面入手,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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