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刑法134条135条的法律解读及其司法适用

作者:醉色染红颜 |

何为刑法134条与135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系中,第134条和第135条是两个重要的法条规定,分别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进行了明确阐述。刑法第134条主要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而第135条则规定了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现已改为危险作业罪)。这两条法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直接关系到对企业及个人安全生产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从法律结构来看,刑法134条和135条均属于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下的具体规定。第134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第135条则是针对因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现修改为危险作业罪)。两者的区别在于,第134条侧重于行为人在具体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直接责任,而第135条则强调的是企业或单位层面的安全管理责任。

从立法目的来看,这两条法律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因疏忽或违规操作导致的重全事故。通过对责任人及有关单位的刑事追究,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134条135条的法律解读及其司法适用 图1

刑法134条135条的法律解读及其司法适用 图1

刑法134条与135条的适用范围及其区别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

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需要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业和领域。

具体而言:

1. 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而轻率地放任其发生;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导致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2. 主体范围:既可以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员工,也可以是负责安全管理的相关人员。

3. 刑罚设置:犯此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5条)

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第135条规定,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这一条款的重点在于对“危险状态”的认定,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也构成犯罪。

具体表现为:

1. 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作业;该行为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高度可能性。

2. 主体范围:主要针对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

3. 刑罚设置: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两者的区别

1. 客观表现不同:

- 134条要求实际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 135条则强调具有发生此类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即“未遂”形态。

2. 刑罚轻重不同:

- 134条的刑罚更重,最高可至七年有期徒刑;

- 135条由于是针对“危险状态”,刑罚相对较轻。

3. 主体范围不同:

- 134条既包括直接作业人员也包括管理人员;

- 135条更多指向单位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

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134条与135条常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并准确适用刑法第134条和第135条对于案件的公正处理至关重要。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定争议和难点:

(一)如何认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这是适用两条款的关键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性法规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来综合判断。

(二)对现实危险性的判定

在认定135条的“危险状态”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 危险必须是具体的、现实存在的;

- 必须具备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该危险应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三)刑罚裁量问题

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根据情节轻重在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间进行选择,需要法官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2.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

3. 是否存在从犯、自首等法定或酌定情节。

对刑法第134条与135条的理解与完善建议

目前,社会各界对于如何更好发挥这两条法律条款的作用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当前刑法规定过于严苛,可能会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过大压力;也有人担心处罚力度不足,无法形成有效震慑。

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在立法层面

1. 需要进一步明确“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认定标准。

2. 完善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确保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

3. 考虑增加单位犯罪条款,强化对企业的追责力度。

(二)在司法层面

刑法134条135条的法律解读及其司法适用 图2

刑法134条135条的法律解读及其司法适用 图2

1. 建立统一的司法解释,减少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的标准差异。

2. 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升其对安全生产类案件的专业审判能力。

(三)在行政执法层面

3. 有必要建立更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良好衔接机制。

刑法第134条和第135条是维护生产安全的重要法律。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这两条法律规定,对于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相信相关法律规定也会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对刑法第134条、135条的深入解读与研究,我们不仅能够更清晰地把握其法律内涵和适用边界,也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有参考价值的意见。期待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安全生产领域的法治建设能够不断进步完善,为构建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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