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雇佣劳动关系中的责任界定—从一起高处坠亡事故看雇主安全义务

作者:折骨成诗 |

"鲁能成源结婚"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的核心问题涉及雇佣劳动关系中的安全责任认定问题。围绕一起高处坠落致死的真实案例展开分析,探讨在建设工程活动中雇主的法全义务及其违反后的法律责任。

案件事实:

2023年月日,在A省B区,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个体承包人李签订了一份装修施工合同。根据约定,甲方向李提供了部分装修材料,但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为从事高处作业的李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也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任何防护设施。

雇佣劳动关系中的责任界定—从一起高处坠亡事故看雇主安全义务 图1

雇佣劳动关系中的责任界定—从一起高处坠亡事故看雇主安全义务 图1

2023年月日,在进行外墙涂料施工时,李因缺乏基本的安全保护措施,突然失去平衡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甲方负责人王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1. 雇佣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雇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管李是以包工头形式承接工程,但从其接受甲方的管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等情形来看,应当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2. 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本案中,甲方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未向李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也未设置基本的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构成了对劳动者生命权的基本保障义务的严重失职。

3. 高处作业的安全规范

雇佣劳动关系中的责任界定—从一起高处坠亡事故看雇主安全义务 图2

雇佣劳动关系中的责任界定—从一起高处坠亡事故看雇主安全义务 图2

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高度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必须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

而本案中,甲方既未对李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也没有提供基本的安全防护装备,显然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范。

4. 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四条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明确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李因高坠死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一人死亡标准,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作为雇主的甲方负责人王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司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改进建议:

1.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 组织定期安全培训和演练;

- 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2. 规范用工管理

- 对所有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和登记;

- 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

-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等必要险种。

3.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 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 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

此事件警示我们,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劳动者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绝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管理。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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