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刑法受贿罪规定-法律条文解读与司法适用

作者:画卿颜 |

随着反斗争的深入,中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不断细化和完善。从刑法修正案入手,详细阐述新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法律条文,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深度分析。

总则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5条至第390条的规定,受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罪”章节中的重要罪名,且与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构成完整的贿赂犯罪体系。

从历史沿革来看,原1979年《刑法》虽然规定了受贿罪的基本框架,但内容较为原则。197年修订的《刑法》将受贿罪与其他贪腐类犯罪集中规定于“ 贪污贿赂罪”,并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款。随着反斗争形势的变化,《刑法修正案(九)》对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要调整,使得现行法律规定更为严密。

新刑法受贿罪规定-法律条文解读与司法适用 图1

新刑法受贿罪规定-法律条文解读与司法适用 图1

具体条文分析

根据最新《刑法》第385条至第390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客观方面

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包括利用在本人职务范围内所形成的影响力。

(三)主观方面

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选择实施上述行为。过失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受贿罪。

(四)犯罪客体

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的廉洁性及公平正义观念。

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与其他几种相近罪名之间存在一定界限,需要注意区分:

(一)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属于“ 贿赂犯罪以外的职务犯罪”,其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贿罪是基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目的而实施,而滥用职权则更多体现于超越权限、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

(二)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因过失导致公共财产或国家利益受损,不以是否收受财物为构成要件。相反,受贿罪则要求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

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

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逐渐凸显:

(一)收受干股或隐性利益的处理

新刑法受贿罪规定-法律条文解读与司法适用 图2

新刑法受贿罪规定-法律条文解读与司法适用 图2

在实际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掩盖受贿事实。根据2016年《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类行为应视为收受贿赂。

介绍贿赂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条至第390条,构成介绍贿赂罪需要具备特定的行为特征。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介绍贿赂与受贿人之间的共犯关系,进而确定相关刑事责任问题。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可以预见,《刑法》对受贿罪及相关犯罪的规定还将继续完善,既体现出更高的立法技术水平,也反映出党和国家法治理念的进步与发展。

通过系统梳理现行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本文试图为法律从业者和相关研究者提供有益参考。也希望借此进一步推动学界与实务界的交流互动,共同促进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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