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款解读及其司法实践启示

作者:醉古意 |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以及金融市场环境的不断优化,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增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第七百九十三条,这一条款在金融票证犯罪领域引发了广泛关注。通过梳理相关司法实践案例,并结合法律专业术语对“刑法793条”的适用范围、法律要点以及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概述

2021年,十三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修改刑法七处。第七百九十三条的新增被视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完善的又一个里程碑事件。

根据该条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条款将虚开发票犯罪行为与金融票证犯罪紧密联系起来,进一步强化了对妨害税收征管秩序和破坏金融市场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款解读及其司法实践启示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款解读及其司法实践启示 图1

从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对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人:一是企业内部财务人员;二是专门从事虚业务的中间人;三是接受虚用于抵税款的企业负责人。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往往会根据涉案金额大小、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具体的刑罚幅度。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一)典型案例分析

在金融票证犯罪领域已经出现了多起典型案件,法院依据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做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

1. 集团虚案:2022年,大型集团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机关立案侦查。经查,该集团通过虚构业务往来、制作虚假合同等方式,在5年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5亿元。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涉案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虚罪,鉴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公司罚金20万元,并对其法定表人李处以无期徒刑。

2. 科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科技公司以投资区块链项目为名,通过发布高息理财产品吸收社会资金达10亿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为了掩盖其非法集资行为,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税款。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三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3. 个体经营者李四特大虚案:个体工商户李四利用其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在不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余份,涉及税额达60余万元。法院以虚罪判处李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二)法律适用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第七百九十三条对于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法律适用要点:

1. 犯罪主观方面:在认定虚行为时,必须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只有当行为人明知其开具的发票内容不真实,并且出于骗取国家税款或其他非法利益目的时,才可构成该条款规定的犯罪。

2. 数额标准:根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虚罪的入罪门槛为虚开金额50万元或虚开数量50份以上。但是,在个别情节恶劣的案件中,即使涉案金额未达到这一标准,但如果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仍然可以按照该条款定罪处罚。

3. 从犯与主犯区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需要严格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在虚犯罪链条中,提供真实发票信息的上游人员、接受虚用于抵税款的企业负责人等不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有所区别。

4.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实施虚行为时,应按照"双罚制"原则处理,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倾向于追究相关负责人的主要责任。

5. 跨区域案件管辖问题:在涉及多个省市的特大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管辖权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报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七百九十三条适用中的争议与建议

(一)存在的争议问题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七百九十三条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1. 条款的适用范围是否过于宽泛:部分学者认为,该条款将虚行为与金融犯罪直接挂钩,可能会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过大的威慑效应,导致企业因噎废食。

2. 金额标准问题:虽然司法解释明确了入罪门槛,但在个别案件中,是否存在以数额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倾向,值得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款解读及其司法实践启示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款解读及其司法实践启示 图2

3. 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或者具有自首情节,但由于涉案金额过大,法院往往无法给予足够的从宽处理幅度。

(二)完善建议

针对以上争议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1. 明确区分罪与非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正常的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特别是对于那些确有真实交易背景但存在一些票务管理不规范情形的企业和个人,不应轻易认定为犯罪。

2. 细化情节标准:建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等法律用语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可以考虑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统一裁判尺度。

3.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虚开发票行为往往具有专业性强、隐蔽性高等特点,单纯依靠事后打击难以实现有效治理。应当进一步强化税务等部门的事前监管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

4. 注重综合治理:对于发生在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内的虚开发票犯罪,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百九十三条的增设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秩序的高度重视。这一条款的出台,不仅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也为打击金融票证犯罪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边界、妥善处理案件争议问题,仍然是摆在实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期待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环境的法治化水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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