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刑法386条规定的适用与实践——以典型案例为视角

作者:沉梦听雨 |

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工具,其每一次修订都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21年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对原有条款进行了多处修改和完善,其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第386条的调整尤为引人注目。以新刑法第386条规定为切入点,结合近年来的相关典型案例,深入分析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意义。

新刑法第386条规定的法律内涵

新刑法第38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对具有履行公务职责或者监督、治理职责的人员(以下统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干预或参与经济活动,谋取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受贿行为的具体规范,其核心在于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的适用范围。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定义更加宽泛,不仅包括直接权力寻租的行为,还涵盖了因职位而产生的影响力 sway。这种扩大化的解释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更加灵活,也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自律要求。

新刑法386条规定的适用与实践——以典型案例为视角 图1

新刑法386条规定的适用与实践——以典型案例为视角 图1

典型案例分析

法院系统审理了多起涉及第386条规定的受贿案件。这些案件不仅展现了该条款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也为理解其法律内涵提供了丰富的参考材料。

(一)案例一:沈叶明受贿案

2017年,德清县的沈叶明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5210元被提起公诉。作为下渚湖湿地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科的科长,沈叶明在负责景区规划许可、项目建设审批等工作中,多次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贿赂。

在审理过程中,沈叶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了异议,辩称部分行贿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法院经审查认为,尽管沈叶明收受财物的行为发生在节庆期间或以“加班路费”的名义出现,但因其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具有职权监督职责,其接受任何不当利益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沈叶明因违反新刑法第386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案例二:张三受贿案

2019年,某市规划局局长张三因收受开发商李某的贿赂款50万元而被依法审判。案件起因于当地一项商业开发项目的土地审批过程中,张三利用其职务权力,违规为该房地产公司提供便利条件,并在事后收取了高额好处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不仅符合刑法第386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要件,且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三曾多次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巨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新刑法第386条规定的实践意义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新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1. 强化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新刑法对受贿行为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尤其是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宽泛解释,使得许多看似隐蔽的权力寻租行为无处遁形。

2. 推动了反斗争的深入发展:通过加重对受贿罪的处罚力度(如增加刑罚期限、加大财产刑适用),新刑法进一步提高了行为的成本,有效遏制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动机。

新刑法386条规定的适用与实践——以典型案例为视角 图2

新刑法386条规定的适用与实践——以典型案例为视角 图2

3. 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新的法律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裁判依据,减少了同类案件在量刑上的差异性。

适用第386条规定的注意事项

尽管新刑法第386条规定在实践中成效显着,但其正确适用仍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准确界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司法机关在认定受贿行为时,应严格区分“因公场合”的正常礼节与“权力交易”的不当行为。

2. 妥善处理情节严重程度的判定: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众认知进行综合考量。

3. 注重证据审查:在受贿案件中,往往涉及证人证言、书证等多重证据类型,司法机关应严格把关,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明力不强而导致的裁判错误。

新刑法第386条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反斗争进入了新的阶段。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精准打击,该条款不仅有助于构建清廉高效的政治环境,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相信新刑法的相关规定将在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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