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强行看护收费的刑事违法认定与司法对策探讨

作者:红尘一场梦 |

工程建设领域中出现了一种不正常现象:些施工单位或关联方以“看护”工程为名,强行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收取费用。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给工程项目推进带来了诸多阻碍。在些情况下,这种强行收费行为甚至上升为刑事犯罪,涉及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名的追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工程项目中强行看护收费行为的刑事违法认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建议。

强行看护收费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为了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看护工程是一项正当且必要的工作,但些不法分子或组织却借此机会,以“看护”为名行勒索之实。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工程项目强行看护收费的刑事违法认定与司法对策探讨 图1

工程项目强行看护收费的刑事违法认定与司法对策探讨 图1

1. 无权收费:一些没有合法资质的个人或团伙,擅自宣称拥有对一区域施工现场的“看护权”,并以此强行向施工企业收取费用。

2. 超出合理范围收费:即使有合法看护合同的存在,些看护方也会故意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收费项目。将本来属于基本安保服务的内容拆分计费,变相抬高收费标准。

3. 威胁恐吓方式收费:采用暴力手段或胁迫方式迫使施工企业支付的“看护费用”。这种行为往往伴随聚众滋事、毁坏财物等情节。

上述强行看护收费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直接增加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成本负担,影响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这类行为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更为严重的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手段聚敛钱财,形成了非法利益链,甚至在些地区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活动。

强行看护收费行为的刑事违法认定

对强行看护收费行为进行刑事违法认定时,需要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

1. 主观故意性:行为人是否具有通过强制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的主观意图。如果行为人只是正常履行看护职责,并不存在勒索目的,则不宜认定为犯罪。

2. 情节严重程度:收费金额大小、采用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施工秩序造成的影响程度都是重要考量因素。单纯索取少量费用且未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行为可能仅构成民事侵权,但如果涉及数额巨大或伴随暴力行为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3. 法律适用界定:根据具体行为表现的不同,可能涉及多个罪名的适用。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如果行为人采取闹事、威胁等手段强行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

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退出交易的;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责任追究的关键点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 证据收集的完整性:

必须全面收集施工企业与看护方之间的合同、票据等相关书证;

重点获取目击证人的证言,尤其是能够证明暴力威胁行为的手材料;

利用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固定关键情节。

2. 罪名认定的准确性:

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界定罪名,避免出现“一刀切”的现象。对于那些虽然存在强行收费行为但未伴随暴力威胁的情节,应当慎重考虑其定性问题。

在部分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罪名的竞合,需要妥善处理好法律适用问题。

3. 追赃挽损工作: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追缴涉案财物,最大限度挽回施工企业的经济损失;

还要注意保护合法经营活动,防止因执法措施不当对正常建设活动造成影响。

加强执法力度和完善社会治理的建议

为有效遏制工程项目中强行看护收费行为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工程项目强行看护收费的刑事违法认定与司法对策探讨 图2

工程项目强行看护收费的刑事违法认定与司法对策探讨 图2

特别是需要重点讲解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罪名。

2.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看护服务的准入制度,规范看护企业的经营行为;

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苗头性问题。

3. 强化打击力度:

机关应当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露头就打”;

在办理案件时要注重深挖背后的利益链条,斩断黑色产业链条。

4. 推动社会共治:

鼓励施工企业建立内部维权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强行收费事件;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此类行为的强大合力。

工程项目中的强行看护收费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威胁到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在依法严厉打击的注重源头治理,构建起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工作格局。期待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建议,能为司法实践和行业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债权债务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