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逾期处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企业债务逾期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的企业债务逾期处理,包括债务逾期后的和解、清偿、破产等环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债务,是指企业对其债务人的债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逾期债务,是指企业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债务。
债务逾期后的和解
第五条 债务逾期后,债务人应当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寻求和解。
第六条 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时,应当采取真实、合法、有效的途径,不得恶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
第八条 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逾期后的清偿
第九条 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履行。
第十条 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合理的财产担保或者信用担保,确保其能够履行债务。
第十二条 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第十三条 债务重组协议应当明确债务重组的具体内容、期限、方式等事项,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债务逾期后的破产
第十四条 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并且已经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的,可以申请破产。
第十五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批准破产申请。
第十七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第十八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分配破产财产。
第十九条 债务人应当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债务逾期后的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债务逾期后,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债务重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第二十一条 债务逾期后,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也可以向其他相关机构申请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逾期处理规定 图1
第二十二条 债务逾期后,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未提供合理的财产担保或者信用担保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债务重组协议不合法的,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星期六 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并请求债务人配合。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