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债务的通知
各位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债务已依法被吊销,未通知已知债务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为规范企业债务吊销相关事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债务通知事宜通知如下:
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债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已知债务人通知其债务已依法被吊销。自通知之日起,债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企业未通知已知债务人,导致债务被吊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情况后,应当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债务继续有效,企业应依法继续承担债务责任。
为规范企业债务吊销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债务吊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依法通知已知债务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予以纠正,并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企业债务吊销工作的宣传和引导,提高企业对债务吊销的认识,确保企业债务吊销工作依法进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企业债务吊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债务吊销工作依法进行。
关于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债务的通知 图1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日期:2023年2月24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