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处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为了规范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工作,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处置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定义和范围
本规定所称破产企业,是指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指定清算组的企业的简称。破产企业的债务,是指破产企业所欠债务,包括破产原因发生前已经产生但尚未到期的债务。破产企业的债权,是指破产企业所欠他人的债务,包括破产原因发生前已经产生但尚未到期的债务以及破产财产内的其他债务。
债权债务的处置方式
(一)破产财产的拍卖与变卖。破产财产的拍卖与变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破产程序指定的拍卖机构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拍卖与变卖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拍卖或者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规范进行。
(二)债权人的受偿。债权人的受偿,按照破产财产价值的分配顺序进行。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破产企业对债务人的债务应当已经设定抵押、质权或者其他担保权利的,破产程序启动后,担保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处置规定》 图1
(三)破产财产的抵扣。破产财产内的其他债务,可以按照破产财产价值的抵扣比例优先受偿。破产财产价值的抵扣比例,由破产程序指定的破产清算组确定。
债权债务的确认与解除
(一)债权债务的确认。债权债务的确认,应当由破产程序指定的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破产程序的规定,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
(二)债权债务的解除。债权债务的解除,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破产企业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设定抵押、质权或者其他担保权利的,破产程序启动后,担保权人不再优先受偿。债权债务的解除,应当由破产程序指定的破产清算组进行。
债权债务的追讨与受偿
(一)债权债务的追讨。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追讨,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所欠他人的债务进行追讨。破产清算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破产程序的规定,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追讨。
(二)债权债务的受偿。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受偿,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财产价值的分配中,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按照破产财产价值的分配顺序获得受偿。
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以前发布的相关法规、规章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