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及其处则

作者:梨花雨凉 |

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担保是确保债务履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担保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设定以特定财产为担保标的的权利;而人的担保则是指保证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法律实践当中,有时会出现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担保权利的实现顺序、范围以及责任分担等问题,成为法律实务中的重要课题。

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和案例分析,系统阐述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的处则,并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概念及特点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是指同一债务存在以特定财产为担保(如抵押、质押)和以保证人信用为担保的情形。这种情形常见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为了降低风险,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再由第三人提供人保。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及其处则 图1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及其处则 图1

特点:

1. 双重保障机制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分别提供了财产清偿和信用责任两种不同的保障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2. 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化

在并存的情况下,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明确界定,避免因权利冲突而产生争议。

3. 责任范围可能重叠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担保物的变价清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双重追索权”可能导致各方利益的交叉影响。

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相关规定已融入《民法典》)和《担保法》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为关键条款:

1.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抵押权人可以催告抵押人自出售或者拍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中受偿,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清偿。”

该条规定明确了当物的担保不足以覆盖债权时,保证人需承担补充责任。

2.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在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情况下,保证人在其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说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与物的担保的价值直接相关。

3.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

第四十一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不影响已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责任。”

该条明确了保证人之间是基于合同关系独立承担保证责任,且其责任范围可由当事人约定。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的处则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形需遵循以下原则:

(1)物保优先原则

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债权人应行使对担保财产的权利。只有当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物保无法实现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典型案例: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提供借款,并由乙提供房产抵押,丙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乙到期未能还款,甲应优先通过变卖房产所得受偿,不足部分才可以向丙主张权利。

(2)保证范围的独立性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基于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并不必然与物保的价值完全一致。在司法实践中,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保证范围(如仅限于抵押物价值以外的部分),则应从其约定。

案例: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设备设定质押,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乙公司对质押物价值之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该约定的有效性。

(3)债权人选择权的限制

虽然债权人在理论上可以自由选择行使担保权利的方式,但如果约定或法律规定优先实现物保,债权人则需遵守该顺序。

案例:债权人丙在未动抵押物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证人丁承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此行为违反了“物保优先”的原则,判决丁仅需对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4)公平与风险分配原则

在并存担保中,各方的风险和利益应通过合同明确界定。若未约定,则默认债权人放弃对保证人优先权的部分责任。

案例:某借款合同未明确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法院根据“物权优先”规则判定保证人仅需就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在处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案件时,法官或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约定优先

债权人是否放弃对某些担保权利、各方责任范围如何分担等问题,应尽可能明确写入合同,避免因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

2. 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抵押物价值的认定是关键因素之一。若因市场波动或评估误差导致异议,需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3. 保证人的抗辩权

当债权人未尽到保障担保人利益(如未及时行使物权)时,保证人可以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4. 程序问题

在诉讼实践中,债权人需明确诉请:是要求实现抵押权并追加保证人补充责任,还是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机制,在理论上为债权的安全提供了双重保障,但在实践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正确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平衡各方利益至关重要。未来随着民商事法律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积累,这一领域的规则将更加完善和明确。

以上内容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整理而成,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法院裁判观点。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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