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相关规定及实务要点

作者:南馆潇湘 |

在企业债务危机频发的背景下,债权人会议作为债偿程序中的核心机制,其召开程序和规则直接关系到 creditors 的权益保障和债务清偿的效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实务经验,系统阐述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相关规定。

债权人会议的基本概念与召集程序

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由债权人参与并行使权利的重要平台,在企业法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等程序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在实务操作中,债权人会议的召集通常包括以下程序: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相关规定及实务要点 图1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相关规定及实务要点 图1

1.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负责拟定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法院审查。通知内容应当包含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债权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

2. 债权人会议的通知方式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告、邮寄或等方式通知债权人参加会议。对于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采用分批召开的方式,但必须确保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3. 债权人会议的筹备

债权人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制作会议材料、安排会场及记录人员等。管理人应当提前向债权人提供会议议题及相关文件,以便其充分行使知情权和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参与主体与权利界限

1.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听取管理人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及管理情况;

审议并表决重整计划案或和解协议;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相关规定及实务要点 图2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相关规定及实务要点 图2

监督破产程序的合规性。

债权人也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扰乱会场秩序。

2. 债务人的参与限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原则上不得直接参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但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列席会议并陈述意见。

3. 关联方债权人的特殊规则

对于持有债务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虽然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发表意见,但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具体而言,这些关联债权人不得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且其代表的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效力

1. 表决事项与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表?事项包括重整计划确认、和解协议通过等重大议题。表?方式通常采用记名投票制,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

2. 表?权限的行使

债权人应当在表决前完成债权登记,并凭有效证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依法提交管理人备案。

3. 表决结果的生效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案需要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对于普通事项的表决,则只需获得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债权人会议的变更与终止

1. 会议的延期或变更

在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因素或需要更多时间准备材料,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会议时间或方式。但必须提前通知债权人并说明理由。

2. 会议的终止条件

债权人会议的终止通常发生在债务重整成功、债务和解达成或破産清算程序完成之时。在债权人会议上若未能形成有效决议,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进一步指示。

实务中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1. 信息公开不足

在实务中,部分债权人会议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表决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债权人权益,建议进一步完善会议的通知和信息披露机制。

2. 表决效率提升

随着债权案件数量的增加,如何提高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效率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考虑引入电子投票等新型方式来改进会议程序。

3. 跨区域案件的协调

在全国性或跨区域性债务危机中,需要特别注意各债权人的权益平衡和程序协调问题。

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重要平台,在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相关各方应当高度重视债权会议的规范运营,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也需要根据实务需求不断完善相关规则,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本文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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