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参会人员及议程安排

作者:顾北清歌寒 |

会议背景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应尽快召开债权人会议,以确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破产财产等方面的事宜。破产程序的进行,需要债务人、破产程序员、债权人等多方参与,共同推进破产工作的开展。经过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债务人已初步了解债权人的诉求,为了进一步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应运而生。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参会人员及议程安排 图1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参会人员及议程安排 图1

参会人员

1. 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应指派一名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代表债务人一方,处理与债权人之间的沟通与协商事宜。

2. 破产程序员:负责破产程序的执行与监督,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3. 债权人代表:包括secured and unsecured creditors,分别代表 secured and unsecured creditors的利益,参与债权人会议,发表债权人意见。

4. 法院代表:法院指派一名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代表法院一方,监督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破产程序的进行。

议程安排

1. 开场致辞:由债务人代表或破产程序员发表开场致辞,介绍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表示愿意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共同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

2. 债务人资产状况报告:由债务人代表或破产程序员报告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负债、破产财产等方面的情况,以便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3. 债权人诉求回应:破产程序员应针对债权人的诉求,给予回应,表明破产程序的态度和计划,并表示愿意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以实现共识。

4. 资产分配方案:由破产程序员提出资产分配方案,明确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和方法,以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资产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和协商。

5. 会议由债务人代表或破产程序员对本次债权人会议进行会议的成果,明确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并表示愿意继续与债权人进行沟通与协商,共同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对于债务人、债权人、破产程序员均具有重要意义。参会人员的确定,以及议程的安排,均应严格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通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希望实现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共识,共同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为债务人早日退出市场、实现市场退出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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