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集及会议议程安排

作者:黛画生花 |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是指在债务人的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和相关事项进行再次沟通和协商的会议。债务人次债权人会议是在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时召开的,债权人在会议上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等。在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债务人及其管理人需要与债权人就破产清算程序的进一步进展和相关事项进行协商,以解决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由债务人的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是指在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后,由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处理债务人事务的专业机构。债务人是指欠债的个体企业或者自然人,其在破产程序中被指定为债务人,需要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在债务人的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继续推进破产清算程序,解决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及其管理人需要向债权人报告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展情况,包括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务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情况等。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质询、发表意见,对破产清算程序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的管理人应当自接到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如果债务人的管理人未能在三十日内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按照顺序清偿债权。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是在债务人的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债务人及其管理人召集的,目的是解决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各种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会议的召集与召开,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集及会议议程安排图1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集及会议议程安排图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X月X日申请破产,並已指定破产管理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法律规定,现决定于2021年X月X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会议地点:XXX会议室

会议时间:2021年X月X日 上午9:00-12:00

会议议程:

申请人破产案情汇报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债务负担;

2. 申请破产的原因及破产申请的合法性;

3. 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4. 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破产财产的清查情况。

债权人代表发言

1. 各债权人代表对债务人破产案的看法和意见;

2. 债权人代表对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3. 债权人代表对破产程序进展情况的关心和询问。

破产管理人汇报工作

1. 破产管理人的履行职责情况;

2. 破产财产的管理、保护、处分及追讨工作情况;

3. 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4. 会议材料和记录的提交情况。

会议议程安排与表决

1. 对债务人破产案情的汇报进行讨论;

2. 对债权人代表发言进行讨论;

3. 对破产管理人汇报的工作进行讨论;

4. 对会议议程安排进行表决;

5. 对其他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

其他事项

1. 会议记录的提交;

2. 会议通知的张贴;

3. 会议材料的分发;

4. 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特此通知。

申请人:

日期:2021年X月X日

破产管理人: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集及会议议程安排 图2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集及会议议程安排 图2

日期:2021年X月X日

附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注:本文仅为参考,实际应用时请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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