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中规避债权人不给钱的有效法律策略

作者:久别辞 |

全风险代理是一种在民商事诉讼或非讼案件中常用的法律服务模式,指受托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仅在取得胜诉或实现特定目标时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而无需当事人预先支付其他办案经费。这种方式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充分调动了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的积极性。在实务操作中,全风险代理也面临着显著的风险——债权人可能基于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拒绝履行债务,导致胜诉判决无法顺利执行。深入分析全风险代理中存在的债权回收风险,并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规避和应对。

全风险代理中的债权实现风险

在全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的收入直接与案件结果挂钩。尽管这种模式激励了律师积极办案,但也带来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法院虽然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判决,但败诉方(即债务人或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或者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则胜诉权益可能难以实现,进而导致律师的代理费用无法得到保障。

全风险代理中规避债权人不给钱的有效法律策略 图1

全风险代理中规避债权人不给钱的有效法律策略 图1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在工程款追索案件中,施工企业虽然通过诉讼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发包方已处于破产状态或其账户资金被其他债权人优先查封,执行难度将急剧上升。即使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完成诉讼,代理律师也可能面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法律实务中的风险防范策略

为应对上述风险,在开展全风险代理案件时,律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前期调查工作,并制定完善的风控措施:

加强诉前财产调查

在决定接受委托前,律师应当对被告的财产状况进行地毯式摸排。这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其银行账户余额、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及其他贵重动产信息等。

具体而言,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通过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来固定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如果在立案前发现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果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其转移隐匿资产。

注重诉讼策略的选择

1. 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这种选择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和执行效率。

2. 确定最优的诉讼请求:在全风险代理案件中,律师不应一味追求高标的额,而应根据 defendant的偿债能力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范围。还应避免提出过于复杂的诉求,以免增加败诉的风险。

3. 充分运用调解程序:在一些案件中,即使胜诉可能性很高,但如果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直接判决可能并不能有效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相反,可以尝试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这样既能确保债权逐步实现,也能为己方争取更多的代理费收入。

强化执行阶段的把控

1. 优先选择金钱债务作为诉讼标的:在案件立案时就应尽量避免请求非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金钱债务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而行为给付或确认之诉则可能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2. 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律师应持续跟踪案件的执行情况,并建议法院采取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财产等在内的各种强制措施。在必要时还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运用法律规定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特别复杂或风险较高的案件中,律师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建立一定的风险分担机制。约定:如案件胜诉但无法执行到位,双方按比例分配已实现的部分权益;或要求对方提供诉讼财产保险等担保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考量

在全风险代理模式下,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规避债权不履行风险,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要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案件事实,收集固定完整的证据链。这一点对于执行阶段尤为重要。

2. 谨慎选择代理风险系数高的案件类型:虽然全风险代理可以提高律师的办案积极性,但如果选择的风险系数过高(涉及金额巨大、债务人资信不佳等),可能导致代理成本与实际回收权益不成正比。

3. 合理评估案件可执行性:根据《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应当在代理前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合理预判案件的可执行程度。如果预见到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调整代理策略。

全风险代理中规避债权人不给钱的有效法律策略 图2

全风险代理中规避债权人不给钱的有效法律策略 图2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建设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在该案件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全风险代理模式委托了张律师团队追讨一笔高达50万元的工程欠款。由于被告方资金链断裂,法院虽然判决其支付全部工程款及违约金,但在执行阶段发现被告已将主要财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对此,法官建议原告分两批申请强制执行,并最终通过处置拍卖部分房产用以清偿债务。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诉某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该案件中,被告虽然名下无实体财产,但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发现其持有某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经依法强制执行程序,成功将该股票变现以清偿债务。

这些案例表明,在全风险代理中能否最终实现债权,不仅取决于诉讼的成败,更取决于执行阶段的各种法律操作是否到位。

在全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不仅要关注案件胜诉的可能性,更要未雨绸缪地采取措施确保胜诉权益能够顺利实现。通过加强前期调查、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强化执行程序把控以及运用法律法规允许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法律风险。

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执行手段的日趋多样化,全风险代理模式将愈发成熟和完善。但与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也需要更加谨慎,在追求办案效果的充分评估和控制各类潜在风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债权债务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