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不提供收款账户,法院判决追讨权成立
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追讨权是至关重要的。当债务人无法提供收款账户时,如何行使追讨权,往往成为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我国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判断。对此进行探讨。
破产债权人不提供收款账户,法院判决追讨权成立 图1
债务人无法提供收款账户时,追讨权的行使
1. 债务人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收款账户
当债务人因破产原因而无法清偿其债务,导致其无法提供收款账户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追讨其债务。此时,法院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现金、股票、债券、基金、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破产财产的权利范围内,应当优先保护破产追讨权的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破产债权人享有追讨权。但当债务人因破产原因而无法提供收款账户时,如何行使追讨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向债务人提出追讨请求,并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以解决债务问题。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向破产法院申报追讨。
2. 债务人未能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向债权人提出追讨请求
当债务人未能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向债权人提出追讨请求时,债权人的追讨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法院在审查此类问题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判断。该条规定:“债务人未能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向破产追讨权的权利人提出追讨请求的,破产追讨权的权利人应当向破产程序申报追讨。”
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向破产追讨权的权利人提出追讨请求,是行使追讨权的必要条件。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向破产法院申报追讨。但当债务人未能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向债权人提出追讨请求时,债权人的追讨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法院判决追讨权成立的依据
当债务人未能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向债权人提出追讨请求时,债权人的追讨权受到限制。当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仍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向破产法院申报追讨。此时,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判断。该条规定:“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财产的权利范围内,应当优先保护破产追讨权的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破产债权人享有追讨权。当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仍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破产法院申报追讨。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权人的追讨情况以及破产程序的进展等因素,作出判决。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未能向破产追讨权的权利人提出追讨请求,但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能清偿债务,法院可能会判决追讨权成立。
破产债权人不提供收款账户,法院判决追讨权成立。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收款账户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追讨其债务。债权人在行使追讨权时,应当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向债务人提出追讨请求。当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仍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破产法院申报追讨。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权人的追讨情况以及破产程序的进展等因素,作出判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