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债权人的权利
1. 到期债权
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履行。
2. 展期债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展期协议。在展期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 提前履行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可以提前履行债务。提前履行债务的,可以协商约定提前履行利息或者违约金。
4. 追索权
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追索。债务人欠债不还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证人的义务
1. 一般保证
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2. 连带保证
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代为履行
保证人有权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负有履行义务。
4. 追偿权
保证人有权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追偿。追偿时,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追偿义务。
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图1
1.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超出债务人的债务范围。
2. 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未能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债务人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counter claim 的权利。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保障债务履行的重要环节。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深入理解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